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
枣劳社发【2000】187号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会诊费、病历工本费、住院陪护费、陪人床费、食疗费、膳食费、保温瓶费、赔偿费、空调费、暖气费、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门诊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膏(丸)剂的加工费及病人住院用的脸盆、口盅、药杯、卫生袋等生活用品费等;
2、就医交通费、救护车费、洗理费、护工费及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治疗各种色素斑、口吃、臂鼾、腋臭、多毛症的费用,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激光美容平疣、除皱、除眼袋、美容按摩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增肥、戒烟、戒毒等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等;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保健按摩费、自动按摩床治疗费、药物蒸汽室治疗费、药浴费;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具有科研性质的新技术、新项目的应用(如心、肺、肝、胰、胸腺等器官移植);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如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装配假眼、假肢的费用;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诊疗项目;
2、各类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不符合市外转诊规定的医药费;
4、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药自制药品费;
5、超过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
6、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病住院超过一周未补办外诊登记手续的医药费;跨年度未报销的医药费;医疗保险证生效前和遗失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7、工伤、生育和计划生育部门安排的四种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一刀),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彩色多普勒仪,高压氧,体外震波碎石。
2、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加工纳入支付范围,无国产普及型价格可参照的,个人首先自负50%。
3、其它由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和临床无创性仪器设备检测项目。
(二)治疗项目类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费用,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费用,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心脏激光打孔、快中子治疗项目的费用。
以上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凡需统筹基金支付的,先由个人负担20%(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
主题词:医疗保险 诊疗项目范围 支付标准 通知
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枣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0年11月13日印发